刘俊晓律师亲办案例
虚开发票罪刑事拘留棠下看守所会见
来源:刘俊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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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十条律师会见完毕应与看守所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押交接手续。第十三条 对办案机关或看守所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第十四条 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本规定的,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在场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办案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第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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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俊晓
  • 执业律所: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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