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律师会见完毕应与看守所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押交接手续。第十三条 对办案机关或看守所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第十四条 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本规定的,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在场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办案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第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