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如犯罪中止的或者胁从犯,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等等。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该规定列明了七种情形,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中情形之一的,一般就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的;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6)有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因此,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于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适时向检察院提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