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俊晶律师亲办案例
劳务派遣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汪俊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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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员工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该义务为向被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对被派遣员工负有保护、照顾、办理社会保险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其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劳务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员工并不生效。再次,尽管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员工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员工的指挥监督权,相对应,用工单位承担对员工负有的特殊保护照顾义务,主要包括:应当向被派遣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其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享有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应当保护其人格权不受侵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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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汪俊晶
  • 执业律所:
    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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