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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时受让人的注意事项
来源:徐智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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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商标转让时,受让人要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商标转让人是否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如果转让人不是商标的所有人,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无权转让,可能会导致转让无效的后果。因此,受让人应该在合同签订前仔细确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和转让人是否一致。单凭核对转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是不够的。因为注册商标有可能已发生转让,转让后的商标受让人不一定会在《商标注册证》显示出来;对于商标转让,商标局一般不会在《商标注册证》上直接变更注册人,而是另行颁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证明直接显示商标受让人名称,因此,还需询问转让人该商标是否有过转让,有无转让证明。为保险起见,受让人最好自己到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以进一步确认无误。

二、转让的注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续展注册。如果转让的注册商标已经超过有效期而又没有续展,转让人对该商标已经不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转让后,受让人自然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双方是否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虽然合同可有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但根据《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口头转让合同的效力容易被否定。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如果转让人另行转让他人并经过商标局核准,那么受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四、是否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商标申请?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转让人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五、转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是否一并转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此,转让人必须将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不能只转让一部份、自己留一部分,或者将另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六、转让的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许可使用?

如果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必然影响到受让人的利益。如果是独占使用许可,受让人使用转让商标更是遭遇到极大限制。因此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之前,商标所有人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按照商标许可合同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受让人应要求转让人在转让协议中作出承诺,即没有存在任何形式的使用许可或者已经妥善解决存在的争议;并约定转让人违反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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