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如果发生了上述的情形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该如何结算呢?对此,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锋律师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无效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同样作出了规定,即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徐锋律师借此提醒广大施工企业一定要严格遵守建筑法规关于施工资质的规定,在施工前签订一份完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加强工程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