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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萝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
来源:曾宪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9
浏览量:4677

萝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萝岗区水西路12号执法综合大楼(凯达楼)C

劳动争议仲裁办理程序

(一)仲裁申请

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仲裁,需向仲裁委员会递交按要求填写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见附件A)正本1份和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时,还需出具法人资格证或公民身份证件,提供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案件受理

1.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接到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内容;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委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时效规定。

2.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经办人员根据上述要求审查当事人申请资料后:

1)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A),送达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理由一般包括:

A、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

B、当事人超过仲裁申请的期限;

C、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

2)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立案人员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审批表》(见附件1),填写案件基本情况后及时报仲裁委员会审批,由仲裁办主任批准立案并确定组庭人员、填妥《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见附件2)后将上述两表发回立案人员处。

3)经仲裁委员会批准立案的,立案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见附件A)及《开庭通知》(见附件A),同时,将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见附件A)及《开庭通知》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见附件A)正本1份和按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出具法人资格证或公民身份证件、及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4)立案人员在收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等材料后,应在5日内将副本送达申请人。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程序包括:

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

2.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宣布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回避;

3.申请人宣读申请书、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

4.仲裁庭调查;

5.举证与证据质证;

6.仲裁庭辩论;

7.征询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8.仲裁庭调解。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答辩资料进行审查并依照上述程序开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记录《庭审笔录》(见附件A),根据庭审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按处理结果制作相应的仲裁法律文书(《调解书》、《裁决书》或《决定书》,见附件A)。

(四)结果审核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填写《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见附件A),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仲裁结果由经办仲裁员作出后,填写《法律文书审批表》(见附件3)并报送仲裁办副主任及主任审核。仲裁办副主任及主任对仲裁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法律文书审批表》(附件3)相关栏中签署意见后报送仲裁委主任审批(当仲裁办副主任及主任独任或担任首席仲裁员进行办案时,其本人无须签署审核意见,直接报仲裁委主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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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曾宪辉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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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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