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律师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内容包括:
(一)解释、说明刑事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在场的侦查人员不得限制、干涉律师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