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律师亲办案例
【第31期】“还(huan)欠款”还是“还(hai)欠款”?
来源:张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7
浏览量:881

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对社会的运转来说至关重要,但是有些爱耍小聪明的人却无视诚信,搅乱社会。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文字案例来提示大家风险。

案例:2013年5月份,王某要做生意,因手头缺钱,就向刘某借了10000元。王某当即写了一张欠条,写明欠款10000元,2013年10月1日如数归还,欠条由刘某保留。2013年8月,王某先归还2000元,双方就在原欠条上改动为“还欠款8000元”。欠款到期后,刘某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认为其已经还了8000元,只要再偿还2000元,双方就两清了。刘某有点急了,明明欠款8000元,怎么白纸黑字都能不认呢。

焦点:“还(huan)欠款8000元”or“还(hai)欠款8000元”?

解读:本案中双方对借款事实及借据均无争议,有争议的还字读huan还是hai.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由还款义务人举证证明其主张,本案中,即应当由王某举证其已经归还了8000元的事实,否则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在缔结合约的过程中,最好能够用较为具体的内容写清事实,避免用多音字。比如上述案件可写为“归还欠款2000元,余款8000元于2013年10月1日归还”。

另外,以下情况下要避免:不能让借款人把借条写为收条。“今收某某人民币32万元整。”如此借条极易引发争议,因为这里的“收”,既可理解为“收到某某的还款人民币32万元整”,也可理解为“收到某某的借款人民币32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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