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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处理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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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如果同意竞价,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归属,住房属于不动产,一物一权原则及成套住房在功能上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同一住房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而只能由一方取得。因此,在双方同意竞价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住房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

另外,有的地区规定了适用竞价制度的更严格的条件,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处理共有房产时,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若如何一下条件的,可以准许:1、双方同意竞价;2、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官不考虑上述因素,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竞价分割,法官不顾另一弱势方的经济情况,直接适用竞价规则,显然有失公平,上海高院的规定更具合理性,因为双方经济条件等差距过大的话,无法公平的适用竞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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