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的概念
死亡赔偿金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收到不法侵害,针对受害的生命权本体和生命权丧失所遭受的未来收入损失,由加害人向受害人近亲属所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法条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年限。
三、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学界有两种学说,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
第一、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财产损害的是其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受害人生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为受害人死亡,丧失了生活来源,这种损害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赔偿。按此说,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份额。
第二、继承丧失说。该说认为,假如受害人没有遭受侵害致死,在未来将不断地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这些未来可以获得的收入完全丧失,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将来能够继承的财产也随之减少。按照此说,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
四、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受害人遗产
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受害人遗产,在理论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死者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而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受害人的收入显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2、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是因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的补偿,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4、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不是死者的财产,即不是死者的遗产。
笔者赞成第四种观点。虽然我国立法对死亡赔偿金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表面上含有继承的性质。但首先,请求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救济的是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近亲属获取的财产,有其特殊性,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即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故,第二种观点不应当被采纳。其次,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存在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如果死者不死亡,则不可能产生死亡赔偿金;而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就消亡,不再是权利主体,就不需要进行救济,其近亲属依据与死亡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损害赔偿的直接请求权。若在受害人已经死亡,却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来处理,在法理上存在障碍。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可以佐证这一观点。
关于第一种观点,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后婚姻关系终结,死亡赔偿金则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关于第三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过去的精神损害赔偿改成了物质损害,此说认为不能认定为遗产的法律依据丧失。
罗强律师
参考文献: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张新宝编著
2、《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溪晓明、王利明 主编
3、《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