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2007年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98万元,其首付50万元,从银行贷款48万元,期限为20年。该套房屋于2008年3月交付,同年5月某女与某男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产权人为某男。婚后两人一起还贷,2012年,某女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按揭商品房。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为某男个人所有,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某男个人债务,对结婚后一起承担的部分贷款,应返还一半给某女。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屋在婚后取得房产证,虽然房产证上没有登记某女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某男支付的房款,由某女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律师分析: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以个人名义在银行按揭贷款,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产证何时取得,离婚时不能协议处理时,该房屋均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本案中的房屋应归某男个人所有,婚后还贷部分某男应返还某女一半,但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由某男给予某女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