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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主任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离婚时约定由一方还债,有效吗?
来源:陈萍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3
浏览量:102



 


案例介绍:陆某与王女士结婚后,以陆某个人名义向朋友尤某借款100万元。后陆某与王女士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中的财产归陆某,该100万元债务也由陆某承担。若干年后,因陆某未能归还尤某的借款,故尤某以陆某和王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共同归还100万元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某与陆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对此,王女士非常不解,称其与陆某离婚时,已经约定了100万的债务由陆某独自承担,且两人已经离婚多年,为何法院还要判决让她和前夫共同承担债务。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结合本案,陆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尤某以陆某和王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陆某与王女士对此债务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当然,如果王女士履行了偿还义务,其有权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陆某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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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萍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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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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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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