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某一方能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对平等处理权做了进一步说明,即: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而丈夫赠与第三者的房、车,显然都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不属于丈夫能自由处分的范围。
“小三”未付出任何代价就获得财产,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何况,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第三者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小三”应返还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