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1年9月中旬,被告人石某、秦某共谋诈骗后,由被告人石某联系其熟识的受害人刘某,谎称秦某的妹夫因赌博输钱被他人追债,秦某想用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做抵押,向受害人刘某借款五万元。2011年9月22日在桂林市中山中路八桂大厦旁的巷子里,被告人秦某将一辆向汽车服务公司租赁的丰田小轿车及其伪造的以秦某为车主的假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受害人刘某作抵押,并谎称该车是自己的车,受害人刘某见状没有怀疑,即同意借款并将五万元交给被告人秦某。而后,被告人秦某、石某将诈骗所得款项共同开销,至今未予归还。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石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且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秀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