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涛律师文集
什么是调解、和解、仲裁?
来源:汪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2
浏览量:360
(一)调解
    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适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a-诉讼外调解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
    3、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为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b-法院调解的特征:
    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3、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
    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二)和解
    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
    1、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2、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三)仲裁
    1、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仲裁委员会)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2、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利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能按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  
 
以上内容由汪海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汪海涛律师咨询。
汪海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317好评数2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无为县高沟法庭旁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汪海涛
  • 执业律所:
    无为县高沟法律服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08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芜湖
  • 地  址:
    无为县高沟法庭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