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秀峰律师亲办案例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认定
来源:齐秀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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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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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齐秀峰
  • 执业律所:
    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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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1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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