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律师亲办案例
情侣同居期间购房,分手后房归何处?
来源:徐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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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导读】甲男和乙女是老乡又同在外地打工,后在朋友介绍相识后迅速热恋同居。由于乙女感到两人虽然性格相投,但因为相识甚短,对彼此的生活习惯等方面还不太熟悉,所以乙女提出先采取只办婚礼、不登记领证的方式进行试婚,待到两人逐渐熟悉后再正式领证。20131月,甲男和乙女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办了婚礼。之后,二人共同购买一套房屋,权属证书办至了双方名下。然而在婚后的生活中,乙女发现甲男喜欢赌博,在乙女的好言相劝时反而对她大动拳脚。失望到顶的乙女决定与甲男离婚,搬回自家居住。

今年5月份,甲男却将乙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产权。甲男称,因双方是按揭方式购房,目前该房屋贷款主要由甲男还款,所以甲男要求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归甲男所有。而乙女辩称虽然房贷由甲男偿还,但自己比甲男收入高很多,家庭生活开支都是由她承担的,她对于家庭的实际付出大大超出甲男的还贷费用,这套房子应该归她。那么,这套房子应该怎么处置呢?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房,购房时未能约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虽双方已办理结婚仪式,但未能办理法定婚姻登记手续,故其并不具有家庭关系,二人对其同居期间购买的涉案房屋应视为按份共有。

另,由于双方对各自出资房屋首付款份额都无证据证实,且在购房时对出资比例亦未作约定,在办理房产证时对各自份额也未作约定,故应当视为等额享有。

确定好二人在房屋产权中所占的份额,那么接下来就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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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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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4*********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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