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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来源:闫志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2
浏览量:1507
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随着企业所处内外环境的日趋复杂,人们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变化,企业将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需要特定的风险管理机制来保障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实时关注企业所面临法律、政策环境的变化,以法律的视角和思维审视、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消费者、竞争、公共关系、供应商、经销商等外部环境,以及人力资源、财务、生产、决策等内部环境,根据不同环境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必需。
    一、企业运营过程中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
    内部风险来自于企业所处的内部环境,例如,由于财务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手段致使现金被挪用且追回不能,再如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的法律约束机制不完善致使人才流失且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外部风险是指来源于企业外部环境所产生的风险,是数量最多、最重要的风险,具体体现为国家法律、政策变动引发的商业机会丧失、收入减少等风险,投资风险,合同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产品责任风险,品牌形象风险等。例如,2001年当中国被批准加入WTO后,整个化纤行业,特别是中小化纤公司的前景变得灰暗起来。原因在于,化纤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技术经济特点,中国加入WTO就意味着拥有巨大规模和先进技术的韩国、美国的化纤产品将以高质低价的绝对优势入侵国内化纤市场。对化纤企业来说,这是法律环境和竞争环境的变化引发的法律风险。对此,很多企业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却无从或者无心应对,最终纷纷走向关闭、破产之路。
    对于内部法律风险,除了利用特定的风险制度防范外,还需充分发挥企业文化的作用,加强企业员工之间的横向、纵向沟通,尽可能的满足员工的心理需求,化解矛盾,当然这些工作的实施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予以支撑。对于外部法律风险,其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应当与企业的其它管理制度紧密结合,如果没有其他管理制度的支持,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见,法律风险防范渗透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均有赖于企业各个运营环节的协助。
    由于企业性质不同,所处环境迥异,其面临的法律风险的种类和应对之策更是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在建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前需要对企业所处的各种经营环境及经营流程、现有管理规定进行缜密梳理,将梳理出的问题融入到防范机制的各个要素中,使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运行与企业的整体运营系统保持协调一致。防范机制建立后仍要定期整理、分析企业所处的环境,特别是其中的变化,以便对防范机制作出必要的调整。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成要素
    首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目标(既可以是企业的总体目标也可以是业务单元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作为企业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应当服从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不能为了一味回避风险而阻碍了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其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中的权力与责任。企业经营管理中必然涉及管理权力的分配和制约,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应服务于企业经营中一般权力、职责的管理规范,使其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2005年《公司法》修正案实施后,为企业树立了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建立了股东、董事、经理权力分配、制约和责任的基本框架。由于法律风险往往产生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经理的决定,所以企业的法律风险机制应关注如何将董事、经理的权力和法律风险责任有效结合,促进管理人员责、权、利的统一。
    第三,企业法律风险机制中的管理标准要求。目前很多企业都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参照该体系的精神对企业实施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中的标准要求宜结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操作、管理文件)和具体的事务操作流程进行制定,必要时融入到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中,增强其对具体工作的影响。这些标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风险信息反馈和预警机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如果有)的执行细则;公章、合同管理等等。
    第四,企业法律风险机制中的信息反馈和分析系统。企业的法律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有赖于企业经营中各个环节提供的信息,信息是否充分、完整决定了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是否能够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企业建立旨在洞察法律风险的信息反馈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有关信息通过信息反馈系统集中到企业的法律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后,由其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如下判断:反馈回的信息所反映的问题点有哪些?这些问题点是否构成法律风险?如果构成法律风险,相应的风险级别是什么?针对相应级别的法律风险设计应对措施?无论是对信息的分析还是分析之后的判断,都需要在特定的管理规范(可以是ISO9000文件)之下进行。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PDCA管理
    如前文所述,法律风险防范属于企业的管理范畴,其运行规则应顺应管理中的PDCA运行规则。
    (一)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的计划。计划的构成要素一般涉及计划的背景、原因、时间、地点、人员、内容、操作方法、操作的程度、数量,也就是管理学中的5W2H。无论是处理日常的法律防范工作,还是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如对某一诉讼案件的解决),一般都需要涵盖计划的7个方面,同时将工作分解成若干部分,并针对每一部分制定详细的工作要求,对每一部分工作落实到责任人的同时,确定明确的监督人。
    (二)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需要有秩序、按计划实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标准要求,以及解决特定法律问题的方案制定出来后,需要对执行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从培训的内容上看,除了要对操作标准要求以及具体方案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解说之外,还需视必要将企业文化的部分内容融入其中,旨在激发、保持团队的合作精神,贯彻企业的经营理念,保证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与企业经营目标的一致性。另外,培训需要一定的反复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添加其中,利于增强执行人员对计划内容的掌握,促进执行工作的稳妥进行。
    (三)管理权力的合理使用和责任的落实离不开相应的检查和监督。人是有惰性的,是趋利避害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一样,除了有工作的分解和执行,还应再辅以对工作执行的监督,才能保证防范工作计划的贯彻实施。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需要经常检查,以便评价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新问题。法律防范工作内容的执行人也要定期对自己的工作自查自纠。监督人不定期检查执行人的工作是否偏离了既定的标准和目标,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四)完成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后,监督工作责任人和部门应当作出具体的防范工作是否违反了法律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判断,同时根据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作出是否有必要修正法律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判断,如果有必要修正,给出相应建议。
    四、企业法律风险事故的处理
    尽管企业已经采取了严格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但法律风险仍有可能产生,此时的风险便转化法律事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风险应急预案制度,保证法律风险事件一旦发生能够得到及时、有序的解决。法律事件发生后,应尽快依据既定的评估制度和方法对该法律事件可能造成的财务利益、企业资信、品牌形象等方面损失的大小和范围进行评估,然后以此为重要依据由企业法律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法律事件的性质;需要哪些部门协同处理;市场应对策略等等。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其他职能管理一样,应与企业所能控制、使用的资源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对于管理理论和其他企业的经验,企业宜审慎参考,以保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可操作性。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起草篇
合同起草方略之制胜十招
信用经济的到来,使我们在商业实践中不可避免的要经常同合同打交道,不过,合同违约后的诉讼成本还是那么的高。在针锋相对的违约诉讼中,律师趁机开出高价的账单也是常有的事。诉讼中,合同中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都意味着潜在的输或赢,合同双方押在这上面下的赌注也很大。
  作为公司经理人或代理人,如果你在起草合同时能够很好的把握两条原则: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那么,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诉讼中,你可能已经抢先一步,胜券在握了。本文结合合同管理实践,提出了合同起草的十招,但愿它们能帮助你起草无可挑剔的合同,让你的公司免受诉讼的困扰。
  第一招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招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招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招确定管辖法院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哪?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招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重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方法: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此不严谨只能给自己造成麻烦,而给别有用心人钻了空子。
  还有一份合同在结尾中这样写: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事后不久双方闹至法院,一方提出由于合同只签了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部成立。
  以上事例说明,如果当事人在签合同是多斟酌一下,或者请律师把把关,这些问题应该会避免的。
  第六招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第七招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招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招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第十招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青岛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以上招数适用于各种合同,比如,办公租赁合同、加工定做合同、买卖合同、劳动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只要你熟练掌握,并加以灵活运用,定能在激烈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提醒:对于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合同标的大、履行时间长等,最好请公司的法律顾问最后彻底检查看有无漏洞;没有法律顾问的,可以请相关专业律师审查。有了律师的审查合同,可以避免合同有漏洞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以上内容由闫志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闫志真律师咨询。
闫志真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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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闫志真
  • 执业律所:
    山东国璟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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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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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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