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延寿县三在押人员脱逃案件
作者:高志博 更新时间 : 2014-10-21 浏览量:591
高志博律师浅析延寿县三在押人员脱逃案件
9月2日4时40分许,黑龙江延寿县看守所三名在押人员杀害一名看守所民警后,抢走一部手机及衣物后脱逃。案件发生以后经警方核实脱逃的三名在押人员分别是: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未判决的王大民;犯故意杀人罪已判死刑,正在复核期间的高玉伦;和涉嫌故意杀人尚未判决的李海伟三人都是属于重刑犯。此后被公安部列为A级逃犯。 9月2日20时15分左右,脱逃人员之一李海伟在延寿县玉山村黄家屯附近被抓获。4号凌晨零点50分,哈尔滨警方官微“平安哈尔滨”发消息,在延寿县青川乡新胜村擒获了另一名逃犯王大民。至此三名脱逃人员中已有两人被成功抓获。另一名在逃人员高玉伦也在玉山村以北的金河村被发现了行踪。当地警方正在全力搜捕中。今天的访谈由来自xx律师事务所的xx律师来为大家解析一下在看守所脱逃以及越狱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1,看守所和监狱有什么区别? 2,在看守所脱逃和越狱是够都构成犯罪?(分别都构成什么罪名?) 3,在看守所脱逃被抓后加之之前所犯的罪名应该怎样来处罚? 4,越狱被抓后和之前已经判决过的刑罚应该怎样来处罚? 5,此案中三名在押人员在脱逃时杀害了一名看守所民警这个构成什么罪? 6,在逃跑期间他们其中一人曾经盗窃一辆摩托车,这个在以后量刑的时候是否会考虑在内? 7,在看守所对这样的重刑犯的管理有没有特殊的规定呢? 8,此案中看守所的负责人已经其他的当值人员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涉嫌脱逃罪和暴动越狱罪 组织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地脱逃的行为。 暴动越狱罪,指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采用暴动方式,有组织脱逃的行为。 《刑法》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志博律师表示,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在本案中,三名在押人员有打开戒具、杀害看守人员、改换警服、逃离监区大门等一系列行为,由此可以初步判断这是一场有策划、有预谋的,采用暴动方式有组织进行脱逃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暴动越狱罪。
三人一旦全部被抓回,还将通过审问,了解越狱是谁提议的、谁组织的、谁策划的。三人应该会有主犯与从犯之别,对主犯肯定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17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高志博律师表示,3名在押犯罪嫌疑人越狱过程中杀害一名监管民警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量刑。 高志博律师认为,本事件中,三人越狱的行为应属暴动越狱,且杀警行凶,手段残忍,后果应属特别严重。 一旦被抓,应会对其从重处罚。高志博律师说,即使不单独再定故意杀人罪,仅暴动越狱情节特别严重也极可能判处死刑。
5.故意杀人罪 6.会考虑盗窃罪,与其他罪数罪并罚 7和8题答案:看守所若存在玩忽职守要担刑罚 高志博律师认为,杀警逃脱事件固然是由于疑犯狡诈凶残所致,但也暴露出看守所监管上存在漏洞。 监狱对死刑犯人的监管是有特别严格要求的,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戒具。本案中有一人被判处死刑,其有无加戴戒具,戒具如何打开的,其中是否存在看守所工作人员疏忽之处,这都需要进一步了解。 《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志博律师说,如果看守所人员存在工作失误或疏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高志博律师称,部分看守所民警及其领导可能存在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还要看案件发生的内部原因来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