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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发展创意经济
来源:任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1
浏览量:737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使知识产权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财富源泉。因此,单纯依靠传统制造业是很难实现经济的持续性和跨越性的发展的。所以企业要成功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立足,保护知识产权,发展创意经济迫在眉睫。

创意经济,是指以创意产业为主导的经济。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意经济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种以权利保护为重要内容的整体战略,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与国家和地方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和教育政策等相关的公共政策的选择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1、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指通过刑事法律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将一些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进行刑罚制裁。具体来说,是用刑法作为手段,通过刑事程序追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保护知识产权,从而达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的目的。

2、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增长和运用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不仅是个人、企业的财产和财富,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尺。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越来越严重。在联合国指出的 17 种跨国犯罪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根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 2006 年的估计,在美国,仅被非法使用软件一项,每年就造成 75 亿美元的损失。从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民财产、保持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都需要对知识产权提供更全面、更强有力的保护手段。而通过刑法来实现这样的保护,则适应了日益急迫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现实选择。

首先,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刑法保障性功能的发挥。刑法的保障性功能是通过对侵犯某种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从而达到保护该社会关系的目的。刑法的严厉性对于此种保障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还侵犯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生产生活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因此,不使用刑法这种最严厉的手段,就无法对愈演愈烈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阻止和震慑。

其次,保护知识产权是法律对公平公正理想的追求。公平公正,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刑法理应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限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复制、使用或贩卖,这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门槛很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极易被侵犯。一旦受到侵权,权利人投入大量的研发成本不但无法回收,在市场获得相应利益的正当权益也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公正也因此无从谈起。因此,运用刑法手段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国家法律体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现状系的必然发展步骤。

最后,经济的全球化要求刑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我国签署认可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明确规定:“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并且“至少将其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抄袭著作权案件。”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理应遵守签署过的各项国际条约、公约。这既是实现我国与国际社会要求接轨的过程,也是我国履行相关协定成员国义务的必然要求。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现状

1、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逐年上升,涉案金额较高。从纵向角度来看,整个浙江省近几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数和人数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而在涉案金额上,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例,在 2004 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达到入罪标准;而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则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相当多案件远远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甚至也是远超了“数额巨大”的标准。

2、案件侵犯客体广泛,但主要案件类型固定。在所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大多数案件都涉嫌侵犯国外著名商标。商标权、专利权等均可成为此类案件侵犯的客体。但是,在案件类型方面仍集中在侵犯注册商标权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类型的案件。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侵权对象多为国际、国内著名商标,社会影响巨大。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国际知名品牌一直是“山寨”产品的主要模仿对象。

3、案件判决重刑率不高。作为新型经济类犯罪,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的处罚程序轻型化和附带罚金刑的特点。在实际判决中,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为主,重刑比例低。而在罚金刑方面,罚金数额较小。

4、犯罪主体的集团化和有组织化趋势明显。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犯罪主体们也摆脱以往纯手工作业方式,在产品设计和销售上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在这一过程中,团伙作案已经成为目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主流。由以往的小作坊式逐步发展为分工明确、人员固定的有组织有配合的团伙型犯罪。

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在实体法上以现行刑法和之后的一系列刑法修正案为主体。此外,又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也为这一体系的完善进行了必要补充。但在程序法层面,知识产权并未受到特别“关照”。而从 2002年到 2012 年这十年间,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共有 4 部,而在一系列司法解释中,最重要的当属《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以及 2011 年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从另一方面印证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特点和不足。

四、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特点及不足

(一)产业化水平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作为一项新型权利,知识产权在我国远没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那样深入人心。因此,较之“两抢一盗”,侵犯知识产权亦能构成犯罪尚未引起大多数公民的足够重视。加之“山寨文化”对草根阶层的经济、精神需要的满足意义和当前我国经济尚处在产业转型阶段,低附加值的加工业在经济生活中所占比例较大,社会公众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容忍度较高,企业也未能形成良好的自主创新模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犯罪成本较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利润丰厚

高额利润是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诱因。由于不愿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进行产品开发和品牌经营,很多企业将目光锁定在了侵犯知识产权这种投入成本小、犯罪成本低、获利空间大的犯罪行为上。而社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的需求特别是高仿皮具、盗窃音像、软件制品等的需求更为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巨大利润空间。面对巨额经济利益的引诱,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加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判刑上较之其他犯罪体现出重刑比例偏低,缓刑大量存在的轻刑化特点,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就更加肆无忌惮。

(三)案件来源单一,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数量稳定增长的同时,案源单一化的特点愈显突出。在实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主要由行政机关移送而进入侦查程序的案件,这与侵权案件多发的形势显然不符。这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处理案件的方式也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主要以进行行政处罚为主,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案件缺乏移送公安机关的意识;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工商、质检、烟草、商标、海关、公安等均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这固然使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上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部门之间沟通不畅的问题。这就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难以得到相应的惩罚。

(四)取证能力和取证意识的欠缺,限制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

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主要是由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在这类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的取证方式、方向和证据要件要求均与公安机关有着巨大不同。因此在接到这类案件后,公安机关大都需要将此类案件的证据进行转化,甚至直接取证,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而这一过程,往往导致最佳取证时间的延误。另外,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注重对现有证据的起获和语言类证据的取得。这大大降低了涉案数额。

(五)涉外证据的效力存在争议,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较高

以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为例,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很多都是国外知名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他们主要通过由国外公司委托国内代理机构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这类公诉的案件中,曾有律师提出商标标识是否属于假冒的证据由国内代理机构提供这种方式在证据的形式要件上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若系境外形成,应当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约定的证明手续。随着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逐渐增多,如何统一境外证据材料,特别是境外当事人的主体证明材料、委托材料和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都将是困扰处理这类案件的重要因素。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面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的不断演变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领域各类问题的存在,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

善,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意经济的发展。

(一)加强宣传和学习,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意识是行为的先导。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领域也不例外。为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管理者和消费者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尽量防止和减少侵权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交流机制,加强办案人员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和关注,形成一支理论过硬,实践过硬的检察官队伍以应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新形势。

(二)推动鉴定改革,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鉴定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权属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专门性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该机构可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认定,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同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针对自诉人对侵权行为取证工作困难,取得证据的证明力有限的情况,应当加强公安机关与价格鉴定部门的合作。在必要时,由侦查机关作为委托方,要尽可能地收集涉案产品的相关价格材料,包括侵权产品的名称、品牌、型号、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同时收集被侵权产品的价格信息,以此增加这类案件的证据的证明力,维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三)整合执法资源,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首先,在坚持现有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即对于行政执法机构已经掌握一定线索的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将公安机关纳入到这类案件的处理中来。一旦达到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以保证案件证据的及时获得和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其次,逐步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平台,使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长期性的,周期性的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数据共享,保证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的顺畅处理,维护区域经济的发展。

(四)合理配置刑罚,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的打击力度

当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未能建立一个很好的处罚梯度,以实现侵权行为与处罚结果之间的相当。因此笔者建议,可结合当前经济类犯罪的轻刑化趋势,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掌握一定梯度,灵活运用犯罪未遂、自首、主犯从犯等情节,使犯罪行为获得与其相适应的处罚。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数额,维持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人的威慑力,从根本上打击以谋取不当利益为主要目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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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任飞
  • 执业律所: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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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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