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小勇律师亲办案例
武汉盗窃律师成功辩护 取保候审并免于起诉
来源:肖小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0
浏览量:376

武汉盗窃律师成功辩护 取保候审并免于起诉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李某某入室盗窃4000余元。家属积极退赔,获受害人谅解,成功取保候审,并无罪释放。

办案经过:武汉专业资深律师肖小勇在公安侦查接受委托后,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告诉其要实事求是交代罪行,并要态度诚恳认错。后通过公安机关取得受害人联系方式,当着公安机关的面,对受害人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书。并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帮其取保候审。

案件到检察院阶段后,又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最后成功在检察院阶段免于起诉。

下面是本律师为其拟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肖小勇律师

申请事项: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x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47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江汉区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李xx之家属xxx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的父亲xxx愿依法为李xx作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和数额只有4000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 岁,是未成年人,且其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对犯罪缺乏认识,那天盗窃纯属与其父亲怄气,属无知赌气,主观恶意不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父亲xxx保证其取保候审后,对其严加看管,保证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妨碍侦查,随传随到。

六、2013715日申请人去看守所会见李xx时,其一见到律师,就痛哭流涕,说自己经过公安机关的说服教育,追悔莫及,一再表示要改过自新,今后一定踏实做人,绝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犯罪嫌疑人李xx也希望通过公安机关向被害人真诚的说一声“对不起”,由于他的无知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麻烦,请求被害人的原谅。

七、李xx和其父亲xxx都表示愿意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只是无法和受害人联系,请求公安机关联系受害人,把赃款退给受害人,以求受害人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7条的规定以及河南省高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最后量刑可能免于刑事处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95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自201311日起施行)第86878889条的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李xx取保候审!并依法及时给与答复。

此 致

武汉市公安局xx分局

以上内容由肖小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肖小勇律师咨询。
肖小勇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1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武汉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15楼 唐家墩万达广场对面 来访请预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肖小勇
  • 执业律所: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82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武汉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15楼 唐家墩万达广场对面 来访请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