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工伤工亡赔偿标准计算表
序号 |
工伤待遇项目 |
享受条件 |
享受标准 |
发放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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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费 |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治疗 |
按实核算 |
工伤保险基金 |
1、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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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患者需要住院期间 |
一般20元/天 |
工伤保险基金 |
标准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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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费、食宿费 |
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患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者 |
按实核算 |
工伤保险基金 |
1、 标准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 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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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康复治疗费 |
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患者需要康复治疗 |
按实核算 |
工伤保险基金 |
1、 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2、 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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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辅助器具费 |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 |
按实核算 |
工伤保险基金 |
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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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工伤人员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用人单位 |
1、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 2、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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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伤伤残待遇 |
护理费 |
1、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 |
按实核算 |
用人单位 |
根据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分三个等级: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 参考:各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2013年为5036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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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护理费:评定伤残等级后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1、50%职平工资 2、40%职平工资 3、30%职平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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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次性 伤残 补助金 |
一级伤残 |
27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1、 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 五六级伤残,视情况保留劳动关系或经工伤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 七级至十级伤残,或保留劳动关系不退出工作岗位,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工伤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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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
25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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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
23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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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
21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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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
18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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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16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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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13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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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
11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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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
9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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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7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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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工伤保险基金 |
1、 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 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 五六级伤残,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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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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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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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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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70%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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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60%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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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伤残 |
18个月职平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1、 五六级伤残,若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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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15个月职平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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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12个月职平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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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
9个月职平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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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
6个月职平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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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3个月职平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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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伤残 |
18个月职平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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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15个月职平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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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12个月职平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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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
9个月职平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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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
6个月职平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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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3个月职平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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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因工死亡者 |
6个月职平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发给近亲属,按《民通意见》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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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因工死亡者 |
按照职工生前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
工伤保险基金 |
1、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2、 按月支付至失去被抚养条件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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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因工死亡者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数据为26955元,故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为:26955元*20=539100元。 |
工伤保险基金 |
1、 发给近亲属,按《民通意见》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3、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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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26955元。
2、关于本市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4〕11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201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0435元,比上年增长7.3%。按此计算,2013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36元。
凡按201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