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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影响
来源:赵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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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导致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盈科律师事务所赵恒律师就新《条例》主要修改内容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的影响,进行解读,以供参考。
一、对企业的影响
1、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违法成本增大。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即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新《条例》加大了发生工伤时的补偿力度,若用人单位不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按新《条例》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不仅如此,由于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大,因此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违法成本增加。
2、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减轻了单位的负担。
新《条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为此,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受工伤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只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项费用了,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3、改行政前置为复议选择程序,降低了单位的维权成本。
新《条例》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依此规定,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规定的行政前置程序,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若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工伤认定结论、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此,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用人单位的维权成本将较大降低。
二、对劳动者的影响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受保护劳动者范围扩大。
新《条例》规定,除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这些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2、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更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
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3、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便于劳动者维权。
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新《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使劳动者得到更充分的补偿。
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即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便于劳动者得到及时补偿。
新《条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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