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弊端多。
医学会在性质上属于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医学会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医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与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存在管理上、经济上、责任上的必然联系和利害关系,只是业务上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医学会由医学界专家组成,这些专家本身就是医生,都就职于医院或其他医疗系统;医学会与被鉴定医院之间、医学会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被鉴定医院与鉴定专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1、从医学会和被鉴定单位的关系来看:在全国范围内你随便点击一下各市医学会和各省医学会的他们的网站,你会惊奇地发现,在网站的首页你所要鉴定的医院都是他们的会员单位,总之,他们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医学会由于经费少,至少目前医学会的经费主要依赖于各级医疗卫生系统和医药企业的支持更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这样的关系,能够保证鉴定的公平和公正吗?
2、再看看医疗行政机关、各医疗机构和医学会之间的关系:许多省份的各级医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又大多数是由省卫生厅厅长、副厅长、市县卫生局的局长、副局长退休后担任的。一个知名医院的院长如果一直在卫生系统工作,仕途基本顺利的话,好多人大概是这样一个轨迹,院长--市县卫生局局长--市医学会会长(或升任省卫生厅担任领导退休后继续担任省医学会会长)各级医学会又隶属于卫生厅(局)管理,因此,医学会做出这样的鉴定结论存在问题也就是在所难免的,与被鉴定的单位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医疗事故的鉴定成了因不正常的孕育而成为怪胎,不出具违背良心的鉴定结论那才怪呢。
总之,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就好比父亲给儿子做鉴定,你如果不服,就让爷爷继续给孙子做鉴定。这能公平、公正吗?
3、再看看鉴定时的专家组成:基本上还是医学会的会员单位——来自各个医院的医生和大夫,而且每个医院都随时可能成为被鉴定的对象,因为每一个会员单位指不定什么时候就会出现医疗事故,今天甲给乙鉴定,明天乙又会为甲做鉴定,俗言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医疗技术再高的医院也会在治疗中出现医疗问题,会员之间可以说是兔死狐悲、同病相怜,被鉴定医院的今天,就是鉴定专家医院的明天,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专家们在鉴定中能够怀着一颗公正的心,一碗水端平,天平的砝码不倾斜吗?答案是否定的!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问题多:
鉴定过程不透明: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问题多。
1、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公信力差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在审判实践中,所有的“司法鉴定书”均在正文后附上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行业资质,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仅仅是鉴定书,没有鉴定专家的资质情况复印件,甚至连身份证的复印件也没有,让法院和患方无法对专家的真伪进行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