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山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代理词
来源:李国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1
浏览量:1052

代 理 词

无为县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的委托,经其同意,指派李国山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代理人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也对此表示同意,望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与2011年5月份经人介绍,2012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从认识到今1年左右,从结婚到今不到半年,由于双方缺乏必要了解,也无感情基础可言,所以婚后生活中发现性格不和,生活习惯差异巨大,矛盾也日益曾多,经常无故争吵,无法正常生活,另原告性格急躁,经常在争吵中殴打被告。基于上述事实,被告同意离婚。

另,原告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于三月八号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与事实不符。

二.原告在诉求中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达13.5万,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首先,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附条件赠予,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时间较长则一般不予返还,但是自婚姻法解释二出台后,已明确了只有三种情形才可以请求返还:1.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的;2.登记结婚但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3.礼金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了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本案中,并没有以上三种情形。另外,原告所列的彩礼金额只有一张清单,没有相应的票据支持清单中数额,缺乏真实性,而且清单里所列项目大部分都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具体意见在质证中已陈述。

三.原告称被告借婚姻索取钱财也无事实依据且与法与理不符。借婚姻所取钱财,本质是以索取钱财为目的,以缔结婚姻为手段。本案中,被告及其家属在这次婚姻中不但没有收取原告钱财反而为操办婚姻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如购置陪嫁品、操办酒席等;另,被告家庭经济条件良好且家人对其十分疼爱,一切以被告幸福为最终目的,而绝无借婚姻索取钱财之目的。如今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已心力憔悴但也实属无奈,又有哪个女孩愿意在这风华正茂之年背负着“已婚”、“二婚”之名,原告在这次离婚中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反而恶意中伤被告、贬低被告人格,把离婚的过错枉加于被告,此谓恶人先告状,被告对于原告侮辱、中伤之行为保留追求其相关法律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本案中很显然被告没有索取财物,退一步说即使原告有给付被告彩礼的事实也应属于赠与,更何况原告所列的彩礼清单缺乏真实性,其中绝大部分又都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或者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耗,所以本案中原告关于返还彩礼的诉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望予以驳回。

四.原、被告结婚时,被告购置嫁妆:TCL液晶电视、格力空调、荣事达全自动洗衣机、联想电脑、买给男方的结婚戒指,仍在原告处现要求原告返还。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被告间感情确已破裂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依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

代理人:李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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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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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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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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