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圣勇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不包含住院治疗)
来源:黄圣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1
浏览量:915

一、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

(“受诉法院所在地”:为各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二、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60周岁

城镇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年;

农村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

2、受害人60 75周岁

城镇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75周岁

城镇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5年;

农村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适用前提:A: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不满18周岁;

B: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比如成年近亲属:妻子、父母)

1、被扶养人﹤18周岁;

城镇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18周岁-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18周岁-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扶养人在18 60周岁

城镇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扶养人在 60 75周岁

城镇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20-(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20-(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扶养人≧75周岁

城镇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5000元,死亡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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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圣勇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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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圣勇
  • 执业律所:
    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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