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政律师亲办案例
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来源:闫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1
浏览量:1148
  在处理最近的一些劳动争议中,我们发现,劳动者和企业都有这么一个误区: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划了等号,二者具有同样的效力。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提醒各位劳动者和企业的HR,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更是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在此,笔者将和各位一起分享一下本所劳动律师的观点,抛砖引玉,欢迎大家一起探讨。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议中约定在接触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


  其次,从性质上来说。保密,是法定的义务,是每一名劳动者都应该遵守的准则。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则是约定义务,企业必须与劳动者针对此项内容进行单独约定,没有约定,则劳动者无需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竞业限制针对的对象不是全体劳动者,其对象是特定的。


      再外,从义务的期限来看。既然保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那么其遵守的时间就比较长,只要商业秘密没有公开,没有被大众熟知,那么劳动者就一直附有保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既然是对于劳动者工作岗位选择的限制,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一个限制,那么这种限制的期限就不能过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最后,从费用和违约金上来说。关于费用,对于保密协议,企业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保密费,这都不影响员工的保密义务;而对于竞业禁止协议需不需要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已经明确表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中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第一,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保密协议中,是不能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即使由于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只能根据实际损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而对于广大劳动者和企业HR来说呢,就更应该注重其中的风险防范,对此,笔者强调一下几点:


       第一、对于劳动者来讲。要注意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免在不知情地情况下出卖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也给自身带来风险。对于和企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要注意自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也就是劳动者在离职后,企业必须支付补偿金,如果企业没有按时、按约定数额支付补偿金,或者履行时间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时间限制,那么劳动者即可不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二,对于企业来说。首先要重视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因为在仲裁以及诉讼中,仲裁员和法官对于商业秘密的判断,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企业是否采取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否则,员工并不知道这是商业秘密而将其公开,企业是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的。其次,企业要重视和员工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在此,我们建议,对于员工的保密协议,可以附在劳动合同后,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让劳动者签署并履行,而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由于竞业限制协议并不需要和每位劳动者签订,因此一定要在需要的时候,和劳动者另行签订,以免企业出现大量的竞业限制协议,给企业用工带来不必要的隐患和风险。此外,在需要的情况下,企业要在和劳动者签署新的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而不要等到员工离职后,再临时与员工签订,这样会给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带来很大的难度,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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