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答辩意见不构成名誉侵权
原告刘某某与商河县供销社因退休及养老金纠纷诉至法院,被告在答辩时引用组织结论中“刘某某犯贪污和不正当男女作风问题”于1975年7月被辞退,不应该享有退休及养老金待遇。就因“贪污、不正当男女作风”之组织结论,原告认为侵害了其名誉权。由此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诉讼。
晋律师代理被告商河县供销社参加了名誉权纠纷案诉讼,代理抗辩理由是:被告答辩意见是应诉所需,没有向法庭之外的任何人散布,并且没有恶意,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09)商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