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婷律师亲办案例
记者报道
来源:李月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31
浏览量:1355
停车位酿纠纷 呼和浩特金都园几名保安打伤业主
www.soufun.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2011-06-16 08:46:00 来源:北方新闻网
近日,呼和浩特市金都园小区业主张先生向本报反映:“小区的物业公司占用了业主共有路面规划成停车位,主在小区内停车还需要交租金。6月8日,因为交费问题,我和物业人员起了纠纷,几名保安把我打伤了。”
6月12日,当记者见到张先生时,他左眼青肿,难以睁开。张先生告诉记者:“起初,小区地面上并没有规划停车位。后来更换了物业公司,新公司呼和浩特市业之家物业公司入驻后,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告知业主的情况下,在小区地面规划了停车位,业主需要交租金才能使用。我认为他们的做法不合理,所以一直没有交钱。6月8日下午6点多,我把车停到楼下的车位上,物业的一位经理过来叫住我,称没有交租金就不能在车位上停车。正在我们交涉时,几名物业保安从不远处冲过来,对我拳打脚踢,后来围观的邻居报了警,他们才停手。”
随后,目击者贾大爷向记者证明此事:“当时我正在小区内,忽然看到有人打架,走近才发现四五名物业保安在殴打一名男子,后来得知,这名男子也是小区的业主。”
记者看到,小区内空地上划着停车位,但是不少车位上立着支架没有停车,而没有划线的地方停放着不少车辆。对此,一些业主表示,业主共有的路面,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划线出租收费。
记者从金都园小区物业客服中心了解到,小区内的车位月租金为120元。
6月13日,记者采访了呼和浩特市业之家物业公司的赵经理,他说:“我们这种做法便于管理,120元是车辆管理费。在规划车位之前我们和业主沟通过,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张先生一直不交费,还使用车位,这影响了别的业主。当天确实发生了打架事件,张先生受了伤,但是我们的保安也被打伤了。”记者提出与受伤保安见面时,赵经理称其不在。
对此,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婷认为:《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家物业公司作为全体业主的服务公司,应该考虑业主的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作为业主聘用的企业,他是受雇于业主,依法应该服务于业主。对于业主共有部分权利的行使应当由依法选定的业主委员会来决定,物业公司在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收取属于业主的费用,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停止侵权。适当时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至于物业公司不但侵犯业主权利,而且粗暴地对业主实施暴力行为,更是难以令人接受,业主要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物业公司的相关人员的行为触犯刑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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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月婷
  • 执业律所:
    内蒙古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6*********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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