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一位再普通不过的中国农民,由于土地的赔偿问题,与管委会发生冲突,又一次引起我们的关注,因为这已不是简单的国家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而是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碰撞和平衡。
在我看来,**管委会擅自将征地补偿费标准由每亩4.68万元骤降到每亩2480元,既不合法又不合理,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
首先,**管委会作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合法,它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实现对社会的管理的途径和手段,既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又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仅是它的一项权利,也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一种义务或职责。对于委托的行政职权,管委会必须依据法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不折不扣的予以实施,同时,行政职权的形式也必须合理,行政主体的裁量行为,尤其是自由裁量行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要求的同时也有必要对之进行合理性要求。
其次,杨**与管委会的冲突,焦点就在于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范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征收农村土地必然触及他们的根本利益,而杨**只是要求按照湖北省2009年出台的46号文件的标准得到补偿,但管委会不仅没有按照法定的标准补偿,甚至用手中的公权力实行强制征收,违反了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和适当原则。管委会的自由裁量权严重的侵犯了杨**的听证权利和征地程序的参与权,使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不透明。
最后,从杨**的维权抗争中,我们也应该反思土地征收中存在的诸多弊端,要真正将农民的生存权、生活权、发展权考虑在内,我国已将土地征收补偿纳入了宪法之中,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补偿问题还是模糊不清。我想,立法者应该规范完善法律条文,使徒地征收纳入法律的调整机制内,同时也要加大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参与权与发言权,并提供此法救济途径,确确实是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还应加大对违法征收土地,滥用权力,征地补偿不到位、不合理,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给予一定的惩罚,真正加强社会各界对土地征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