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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原则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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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它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契约经济,契约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工具,它契合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反映并加强了市场竞争。严肃合同的效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也更符合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坚持了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原则,也就是说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一旦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既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可以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强化人们的公益心,减少社会损失。
严格责任的确立,是合同法的一个重大举措,它使得我国合同责任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所谓严格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当事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约定的事实;不履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这种责任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而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法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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