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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道滘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量:2219

一、道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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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道滘师事务所设立时间:暂无相关资料

4道滘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暂无相关资料。

二、东莞市法律援助处道滘办事处

1、地址: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94

2、电话::0769-81332913

三、道滘人民法庭

道滘镇下辖南城、闸口、北永、永庆、厚德、兴隆、蔡白、南丫、大罗沙、小河、大岭丫、九曲、大鱼沙、昌平等社区,是道滘人民法庭的辖区,对道滘人民法庭有管辖权的纠纷,如当事人协商不成,可向道滘人民法庭起诉。

1、地址:东莞市道滘西部干道(交警大队旁)

2、电话:0769-88339100

四、租赁合同法律咨询

1、出租无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原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不影响其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虽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但是1999101日《合同法》实施之后,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更是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因此,除非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否则,出租的房屋租赁未办理产权证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转租合同原则上无效;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转租合同有效。

3、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属违法建筑。在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效力的处理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采用宽严适当的原则确定合同效力,目的就是在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并非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允许当事人采取补救性的措施,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相关手续,取得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批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就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4、出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租赁合同届满或解除时,装饰装修物该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因此,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合同届满或解除时,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应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这两种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租金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返还财产是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返还,即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可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扩建,扩建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第1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9、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规定

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需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下列诉讼,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1)对在国外及港澳台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5、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7、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8、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9、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0、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1、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受理,但当事人约定的受理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

六、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数提供;起诉状由原告亲笔签名或盖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A、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B、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C、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D、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证据: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数提供;

3、原告主体资格资料: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主体资格资料:被告是个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查询其身份信息资料;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档案机读资料(到工商局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可登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官网打印)。

5、委托律师起诉的,应向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七、被告应诉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被告对管辖权无异议的,应诉答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数提供;答辩状由被告亲笔签名或盖章,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证据: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数提。

3、被告主体资格资料: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供本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委托律师代为应诉人的,应向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是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八、经济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财产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原告应在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不按时向法院预交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承担诉讼费用。

九、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1 5万元(含5万元)以下部分:免加收;

25万—10万(含10万元)部分:8%

310万—50万(含50万元)部分:5%

450万—100万(含100万元)部分:4%

5100万—500万(含500万元)部分:3%

6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部分:2%

7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部分:1%

8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例如一宗争议标的为100万元的案件,律师费为:(4000+50000χ8+400000χ5+500000χ4%)=48000元(基础费用1000-8000元部分按中间价4000元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十、民事诉讼风险提示

根据司法实践,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风险如下:

风险1:起诉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风险2:诉讼请求不适当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风险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审理;

风险4: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如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风险5:对代理人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就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风险6、原告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风险7: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不予批。

风险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的,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风险9: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

风险10:不提供原始证据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风险11: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其证言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风险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风险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对原告按撤回起诉处理,对被告人民法院将缺席判。

风险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

风险15: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风险16: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理。

风险17: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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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 执业律所: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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