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律师亲办案例
没签订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来源:李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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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某是个年仅22岁的小伙子,擅长做木工活。今年1月12日,他正在某家具店的附属加工厂内切割木材,一不留神,右手的4根手指(除拇指外)被切断了。工友们将邓某送到医院治疗,期间,家具厂为他支付了1.2万元医疗费。但后来,双方在进一步协商治疗费的问题时,产生了分歧。从此,老板不再承认他是厂里请来的工人,说家具厂并没有直接聘用邓某,邓某只是家具厂的雇员傅某自己请来的帮工,邓某的报酬也是傅某给的。

  邓某说他是从2008年11月10日被老板招到家具厂工作的,但手中没有劳动合同书。今年2月中旬,邓某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他和这家家具厂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他的请求。但家具厂老板随即便将他起诉到了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兴宁区法院在今年6月17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证人傅某等人也证实,邓某根据家具厂的要求按图加工制作家具,按件计发报酬。日前法院判决认定:从2008年11月10日开始至今,家具厂和邓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争议焦点】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服务证”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虽然邓某和家具厂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邓某在家具厂工作期间,受家具厂的劳动管理、劳动安排,他所从事的木工加工内容属家具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并由家具厂提供食宿、工具、生产材料等等,证人傅某等人也证实,他们和邓某根据家具厂的要求按图加工制作家具,按件计发报酬,所以应当确认邓某与家具厂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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