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奸杀少女案徐*被判死缓,入狱16年无罪释放
徐*16年前被警方带走调查,随后口供几经更改,最后作了有罪供述。徐*称他被持续不间断地审了五天四夜,总共108个小时,在精神崩溃的情况下才做了有罪供述,事后他一直在翻供,否认之前的有罪供述。
法院认为,本案中徐*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供述的部分情节不合情理,客观性证据尤其是作案工具不能确定,鉴定意见不具有排他性和同一性。综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刑事诉讼中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认定徐*作案的证据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宣告被告人徐*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2014年9月16日珠海中院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每日200.69元,约117.2万元)计算。此外,徐辉还可依法获得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