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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法定情形
来源:刘新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8
浏览量:1057
为方便广大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直接明了的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刘新伟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整理出用人单位(公司、企业等)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1.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协商一直解除劳动合同的;

3.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人员的;
4.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
4.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裁减人员的。

5.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6.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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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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