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晓清律师亲办案例
为“赌友”生命权买单
来源:贾晓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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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赌友”生命权买单
    四个人在一起同桌玩麻将赌钱,玩的尽兴,忽然其中一人“累死”在牌桌上,那么其中三个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1年2月20日,也即农历正月十八,大家都沉浸在新春的欢乐气氛中,杨某在午饭后感觉无聊,便邀请平日里的几个赌友李某、石某、周某到其家里玩麻将进行赌博。从下午两点多,四个人开始搓麻将赌输赢,晚上吃饭时也是边吃边玩,大家互相有输有赢,好不高兴和兴奋。深夜一点多,李某自摸一把,这对于他们四个人来说,今晚还没有人自摸过,李某异常高兴,其余三个人也跟着兴奋和羡慕,夸赞李某手气好,兔年肯定是个发财运。这时,李某却突然晕倒在了牌桌上,杨某等三人在惊恐之余,及时开车将李某送往我市最大的医疗技术最好的和平医院,经抢救无效,李某死亡。
    李某的亲人在悲痛之余,觉得李某死的蹊跷,经公安机关对李某死因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李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和中毒死亡的可能。结合病理组织学检验,认为李某是因心肌梗塞死亡的。
    随后,李某的家属向杨某等三人主张损失赔偿,理由是李某是在和杨某等三人玩麻将赌博时导致疾病发作而死亡的,杨某等三人都好端端的,你们不赔谁赔。杨某等三人也觉得很亏,李某以往也经常和我们在一起玩麻将,我们并不知道李某有疾病,连李某本人都不知道自己有病,我们怎么能知道呢?只听说过酒桌上互相劝酒醉死人,同桌酒友有责任要赔钱,没听说过一个牌桌上“死”了人,牌友还得也要赔钱呢!杨某等三人因此拒绝了李某家属的要求。
    李某的家属在和杨某、石某、周某三人协商无望的情况下,便以杨某等三人为被告,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杨某等三人连带承担赔偿李某家属抢救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计32万余元。
    在庭审中,李某的家属作为原告诉称:被告杨某、石某、周某三人为了满足自己玩牌,并从下午不停止地玩到深夜,作为正常人应该休息和吃饭,但他们却以玩牌为乐趣,追求过一把赌隐为目的,不顾身体的劳累,边吃饭边玩,连续玩到深夜,致使李某身体难以承受,累死在牌桌上,被告杨某等三人作为这次赌博的过错者和受益人,应该对李某的家属因李某死亡而发生的医疗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计3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等三人答辩:玩麻将娱乐是四个人自愿聚到一起的,不存在谁强迫谁,欺骗谁,在玩的过程中四个人彼此有输有赢,四个人也都很开心,李某是在打牌过程中因为自摸赢牌,在兴奋之余引起疾病复发,我们三个人及时用车将李某送往我市医疗条件最好的和平医院抢救,也及时通知了李某的家属,我们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救治义务,让我们三个人再赔钱,于法无据,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啊!
    那么就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讲,杨某等三人究竟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究竟该不该对李某的家属所主张的费用进行赔偿呢?我们看人民法院对该案经过审理后是怎样进行认定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李某作为一名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应当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其明知赌博是违法行为仍然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因自身疾病心肌梗塞造成死亡。杨某、石某、周某三人在发现李某身体出现不适时,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已尽到救治义务,李某的死亡是源于劳累过度和自身疾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虽然杨某、石某、周某三人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但李某死亡与其三人共同赌博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且赌博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判决杨某、石某、周某三人分别补偿3万元给李某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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