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晓清律师亲办案例
都是婚礼惹的祸
来源:贾晓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8
浏览量:1089

                                都是婚礼惹的祸
                                 一场婚礼引发的一起恶性交通事故

    2008年9月份的一天,小伙子王某异常的高兴,明天将是其结婚喜庆的日子。王某的亲朋好友纷纷前来送上新婚的祝福。根据当地的风俗,需要在结婚的前一天前往准新娘家进行订婚,订婚时需要准新郎的亲朋好友陪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好友李某、方某、何某、丁某便在准新郎王某父母的安排下,承担起陪伴准新郎王某去订婚的任务。由于好友李某前来贺礼时,开着其父亲的私家小轿车。于是,一行五人,便乘坐李某驾驶的小轿车高兴地前往准新娘家。
    准新郎王某等五人到达准新娘家后,受到准新娘家的热情款待。事情办妥之后,准新郎王某等五人在返回的路途中,大家异常兴奋,在车上有说有笑的,商谈着明天婚礼上各自的分工,以及怎么闹洞房的各式花样。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五人高兴之余,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在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突然与另一方向呼啸而来的重型大货车发生强烈的碰撞,小轿车在如此庞然大物的重型大货车面前,瞬间撞得严重扭曲变形,车内乘坐的五人也随之性命堪忧。
事故发生后,有人立即拨打了“110”、“120”。驾驶小轿车的李某以及车内乘坐的方某、何某当场死亡,准新郎王某、丁某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是,准新郎王某伤势严重,经过长达六个月的治疗,仍然留下了难以复原的伤痕。而准新娘也因为这场严重的车祸,无法面对和接受这一灾难事实,坚决地取消了这场婚礼。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使得三个年轻的生命瞬间被吞噬,使得数个家庭陷入了痛苦与绝望。死者李某、方某、何某都是家里唯一的男孩,在农村人眼里,男孩就是这个家庭的香火延续,就是家庭的未来与希望。但是,现在却由于一场恶性车祸,使得这三个家庭顿时没有了希望,家人哭的死去活来,全部丧失了生活的信心,真是车祸猛于虎啊!
    悲伤之余,事故发生后遗留的问题总是要解决的。对于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以及责任,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认定:驾驶小轿车的李某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驾驶大货车的司机未确保安全行驶,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车内乘坐的王某、方某、何某、丁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之后,在民事赔偿方面因分歧太大,各方无法达成调解。随后,事故受害人纷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自损失。
    死者方某的父母以大货车司机、货车所有者、李某的父亲、准新郎王某以及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99474.5元。
    死者何某也以货车司机、货车车主以及准新郎王某、死者李某的父亲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17058.5元。
    严重受伤的准新郎王某,经过治疗后,身体留下了严重残疾,眼部损伤综合达伤残六级、张口困难达伤残九级,颅脑损伤达伤残九级。其也以上述人员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人民币267335.89元。
    而死者李某的父亲收到上述人员的起诉状后,非常气愤,尤其是面对准新郎王某的起诉,我家孩子开着车,去为你家帮办婚礼,好好的车毁人亡了,为什么到头来还要我们承担损失。于是死者李某的父母以准新郎王某以及王某的父亲、大货车司机、车主以及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54043.5元。
在诉讼过程中,大货车的司机及其车主也以李某的父母为被告,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66556元。
    至此,一场恶性交通事故,造成了三人死亡,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引发了五起诉讼赔偿案件,在这五起诉讼案件中,到底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下面一一为您讲述。
    本案存在多重法律关系。首先,在道路上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关系。其次,死者李某无偿开着小轿车,车内乘坐着方某、何某和丁某,同准新郎王某一起去为其订婚,属于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对于小轿车内的驾驶员李某、乘车的准新郎王某、方某、何某以及丁某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大货车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驾驶小轿车的李某与货车司机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而对于帮工与被帮工关系,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所谓帮工是指:民间互助方式。又称助工。即对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有建房、红白喜事时主动上门帮忙。帮者不计报酬,受帮者供给伙食,此俗长期相沿不变。我国民法中通常所言的帮工主要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临时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由此可以认定,死者李某、方某、何某与准新郎王某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帮工法律关系。对于帮工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的承担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帮工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帮工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个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帮工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与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从帮工关系的角度来讲,对于帮工人李某、方某、何某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被帮工人的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由于帮工人李某存在有重大过失(道路交通事故中,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被帮工人王某的赔偿责任。
    对于死者方某、何某的父母亲所造成的损失,被帮工人王某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小轿车的实际车主既是死者李某的父亲,父亲将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儿子李某使用,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死者方某、何某以及伤者准新郎王某要求李某的父亲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根据帮工关系的法律规定以及责任原则,结合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关系,对于帮工人李某、方某、何某所受到的损失,首先应当由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大货车的司机与车主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则由被帮工人准新郎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在对帮工人李某的父母亲进行赔偿时,由于帮工人李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在此可以减轻被帮工人准新郎王某的赔偿责任。
    对于驾驶小轿车的李某,因其已经死亡,其父亲将车辆借给李某使用,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在四起诉讼案件中,受到损失的人员是不能要求死者李某的父亲承担赔偿责任的。
    对于准新郎王某所造成的损失,其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外,对于剩余的损失是无权要求死者李某的父亲承担的。
    对于大货车司机以及车主所提出的反诉主张,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首先应当由小轿车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对于超过限额之外的,由于死者李某的父亲将车辆借给李某使用,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是不能向死者李某的父亲主张的。
    由于一场婚礼引发了一场车祸,一场车祸造成了三个年轻生命的消失,并造成了三个家庭的破裂。因此,提醒大家,车祸猛于虎,大家在驾驶车辆行驶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树立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意识,这样就能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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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贾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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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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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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