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晓清律师亲办案例
办公室“背”出的命案官司
来源:贾晓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8
浏览量:812

                         办公室“背”出的命案官司
 

    刘晋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和一桩“背”出来的命案有关,并且在当地一下成了名人,成了大家街头巷尾议论的话题。那么,这桩所谓“命案”到底和刘晋有着怎样的牵扯关系呢?又为什么被称为在办公室“背”出来的命案官司呢!
    2011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晋象往常一样到单位综合科上班,这个科里就刘晋和科员李飞二个人,刘晋任科长。在做一份报表时,刘晋感觉自己颈椎很不舒服,就让李飞给其捶揉捶揉。李飞是去年刚被录取到这个科里上班的公务员。对比自己大二十多岁的科长刘晋格外敬重,刘晋也非常看重这个小伙子并对其格外的关照,二人之间的同事关系处得象父子一般,在单位遭人羡慕,受人夸赞。看到刘晋颈椎难受,让自己给捶揉,李飞马上放下手头工作,给刘晋揉捏了一番,见刘晋痛苦没有减轻,李飞想了想,说:“科长,我给你背一背会感觉好点!”刘晋也没有多想,遵照李飞的要求,二人背对背站着,由李飞反抓着刘晋两个胳膊,慢慢倒背起又放下,再倒背起又放下,反复连续多次后,李飞突然感觉不适,额头大汗淋漓,气喘吁吁。二人停了下来,刘晋看着李飞痛苦的表情,吓得急忙问李飞:“你怎么了?哪不舒服?”李飞喘着粗气,想说话却说不出来。刘晋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通知了单位领导和李飞家人。 “120”救护车将李飞急送到医院急诊室紧急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怎么好端端的一个小伙子,到单位上班不久便去逝了呢?李飞平时也没有其他疾病,李飞的父母在承受巨大丧子痛苦的同时,要求法医对李飞的死因进行鉴定,查明李飞死亡的原因。经尸检报告确认:李飞死亡主要是内脏肝、脾破裂。怎么会肝、脾破裂呢?上班后李飞所做的工作无需剧烈运动,更没有超负荷的工作。唯一的剧烈运动就是在科长刘晋颈椎疼痛时,李飞建议给其“背”一背会好些。经调查和勘验现场,问题就出在这“背”一背上。科长刘晋身高178公分,体重90公斤,长得高胖。李飞身高160公分,体重刚61公斤,长得非常瘦小。在刘晋颈椎疼痛时,二人背对背,李飞用尽全身的力气背刘晋,这时胖大的刘晋整个身体重量都压在了瘦小的李飞身上,重量远远超过了李飞正常的承载重量,加上李飞反复的背起、放下,用力过猛,导致身体内部肝、脾破裂,出血过多死亡。李飞父母面对儿子的突然死亡,在经历丧子痛苦后,向法院起诉。
    此案一出引发了众多的讨论,众说纷纭。有一种观点认为:科长刘晋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一种观点认为科长刘晋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李飞的父母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科长刘晋与李飞到底谁是谁非呢,下面将一一为你讲述。
    首先对于科长刘晋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科长刘晋的行为显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科长刘晋的行为,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相互背一下,是无论如何不会造成对方死亡的,也就是说刘晋的行为不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对于李飞的死亡,也不符合我国工伤认定的条件。因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由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李飞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死亡,但是其死亡的原因显然不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原因。因此,李飞的死亡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那么,对于李飞的死亡,责任到底如何承担呢!
    首先,就是要界定刘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行为实施了加害行为;第二、有损害后果的存在;第三、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在这里,我注重谈一下加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过错。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做出的能够被外界加以识别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处于消极的静止状态,没有做出某种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本案中刘晋与李飞之间背背的行为,显然不能界定为侵权责任中的加害行为。
    另外,对于行为人行为时的过错。该种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表现为行为对损害后果的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的心态,而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不追求、不放任、不希望的心态。
    对于本案中刘晋与李飞背背时的主观心态,显然是不追求、不放任、不希望的。凭借正常人的理解与预见能力,并不能够充分认识到相互背背就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本案中刘晋的行为并不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侵权责任。
    那么,本案中李飞也显然没有什么过错。既然如此,对于李飞的死亡责任到底如何承担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对于本案因意外情况而造成的损害的情形,考虑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本着公平的原则,李晋对于李飞的死亡应当适当承担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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