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律师亲办案例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杨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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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人民陪审员: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严XX母亲严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有关案件资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详细的了解。现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是在经其父亲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而且,被告人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毫无隐瞒,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2条第(3)项规定: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节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基本事实,没有丝毫隐瞒。庭审中,被告人也再次当庭表示认罪,其认罪态度是积极、真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也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根据前述规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已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如果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兆斌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应当依法折抵刑期十二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已经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其又因该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再被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应当相应折抵相应刑期十二日。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本案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凶器,未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后果,情节较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存在一定的社会因素,其还未成年年纪尚轻,有重塑新生的基础。

综观本案,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仅初中文化就未能继续上学,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小小年纪便脱离学校教育管束,心智不够成熟,盲目追求刺激,而且所处社会生活环境较差,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严兆斌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因此,请法庭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谢谢!

                                          

                                           律师: 

                                           二〇一四年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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