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艾香律师亲办案例
借贷纠纷
来源:袁艾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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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约定利息起诉时主张能否获支持
周华与夏涛系多年邻居。2012年年初,夏涛以做水果生意资金周

转困难为由向周华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为碍于面

子,周华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条上也只是写明“今借到周华人

民币伍万元整。”2013年10月,周华、夏涛因建房产生纠纷,周

华遂于2014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夏涛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

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庭审中,夏涛辩称:借周华50000元没有异议,但当时借款

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要其承担50000元借款利息

于法无据。
周华与夏涛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

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案中夏涛

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但无息的借款

并不影响周华在夏涛逾期还款时主张逾期利息,因为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

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

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

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本案明显也属于不定期无

息借贷情形,原告周华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借款人夏涛仍

不偿还的,起诉之日也即被告夏涛开始逾期还款之日,出借人周

华要求借款人夏涛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所以夏涛应支

付逾期后(逾期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周华,并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借款为止。

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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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袁艾香
  • 执业律所: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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