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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孟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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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威海按照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

   日前,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规定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按照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月增标准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则以我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39.25元为基数计发,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50%、40%、30%的比例调整;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相关待遇本月底前全部调整到位,1月至6月待遇提高部分也将于下月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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