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俊卫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证据保全的讲稿
来源:顾俊卫律师
发布时间:2007-04-20
浏览量:1156

 

50岁的房主贺先生于2003年,将该房租给自己的侄女贺女士用作旅店经营,租期5年,贺女士投入20余万予以改建、装修。

    今年,这一片被整体开发,贺先生在没有对作为承租方的侄女作出补偿的情况下,便与拆迁机构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而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作为承租人,在房屋拆迁时,也应该获得适当的装修补偿。贺女士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便向法院起诉了贺先生,并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据悉,法院方面也将“保全令”送达有关部门,但贺女士没有想到,该房还是于昨日开始拆除。

  这个案件中行政机关做出拆迁令,而房屋又是另一个案件的重要证据,这样就涉及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房屋拆迁,一是因装修费补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哪么,什么是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呢?

顾:证据保休是诉讼中诉讼保全制度之一种,三种:

1,财产保全,因某种原因,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或难以执行,对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

2,行为保全,要求当事人从事或不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先予执行,海事强制令

3,证据保全,

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负有举出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民诉法》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加以固定。

 

主持人:证据保全有什么条件吗?具体怎么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呢?

顾: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易变质,网页,存放于对方的证据可能被消毁)

启动,1,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申请

2,依人民法院的职权。

    如果是依申请进行保全,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阐明保全理由,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担保。

主持人:这个案件中,因为房屋即将被拆迁,这种情况下,女士要求对装修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吗?

顾:女士这个案件,因装修补偿而起,如果不存在拆迁一事,需要对装修进行评估,(面积、材质、成新)算出残值,来决定应该给予的补偿,

因房屋即将被拆迁,装修物将灭失,失去评估物,难以评估,能以举证,补偿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对照一下条件,1,灭失。2,原告,3,申请。

因此,女士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主持人:你刚才说到的证据保全制度,规定了诉讼参加人才能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只有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有诉讼了,才产生相应的诉讼参加人,那是不是说,只有在提起诉讼后才能进行证据保全呢?

顾: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只规定了诉讼证据保全,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

但是,商标、著作权、专利权中的植物新品种、海事----可以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诉前提出申请,人民法院48小时内做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著作权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类似。《专利法》没有,但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的一个司法解释中有规定。

主持人: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不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怎么办呢?比如说,有人通过网络从事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在BBS或者博客上,侮辱诽谤他人,受害人去起诉时,网页可能已被删除了,受害人可能无法举证,法律对这种事就没有规定相应的措施吗?

顾:《公证法》规定,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名誉损害或其他涉及网络的案件中的证据,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员用公证处的电脑上网打开网页,记录相应的链接,打印页面并出具公证书。

比如,房屋受到了损害,。。。。。。

主持人,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比较便捷适用的证据保全手段。

顾:公证有很强的证据效力。没有足够的反证,法院一般不轻易推翻

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很多需要告知,质量不合格。。。。;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催告。。。。。;解除。但是告知行为很难证明。。。。。。。。怎么办呢?台湾地区邮政部门有一个存证信函的服务。。。。。。;大陆地区的邮政没这个服务。其实也可以通过公证处来做,委托公证处发出告知信函,出具公证书。这也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

主持人:证据保全公证和诉讼过程中法律的证据保全有什么不同吗?

顾:证据保全公证与法院的证据保全相比有一定限制,没有强制力。不能强制证据持有人提供证据。

主持人:今天你在这儿为公证处作为宣传。

顾:是啊,其实有很多法律工具需要我们去灵活应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缺少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官司没法打。如果公证处能更多的开展证据保全方面的业务,律师的工作也好做多了。

主持人:不光是律师的工作好做了,法院审理案件时也更容易查明事实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可以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顾:对。大多数案件判决错误都是事实认定上不对,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的相对不多,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面、不合法、存在各种瑕疵是造成事实认定错误的主要原因。

主持人:你刚才提到证据保全的启动可以依诉讼参加人的申请,也可以依由人民法院职权决定进行。哪些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来保全,哪此需要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才能启动呢?

顾:现在的审判模式正从法官主导向当事人主导发展。一般来说法官不主动搜集证据,只对涉及国家、社会和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以及追加当事人、中止、终结诉讼和回避这样一些不涉及实体问题的程序性事实收集证据。而证据保全实际上就是一种搜集证据的行为。所以,法院只对上面谈到的几种可以由法院收集的证据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其他的,都得由诉讼参加人申请了。

主持人:民事诉讼法中将证据分为七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既要考虑到证据的形态,也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况,这样才能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那么,一般来说,法院会采取哪些手段来保全证据呢?

主持人:女士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后,人民法院也做出了保全令,进行证据保全并且送达有关部门,这种保全措施是否适当呢?怎样的保全措施比较适合于这个案件的情况?

顾:具体对哪种证据,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保全措施,这个法律没有规定,也不好规定,社会生活是复杂的,规定得太细,反而不实用。所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方法。还有个等字,表明不止前述这些方面,只要能达到保全证据的目的,都可采用,但是得根据具体情况。达到什么目的?我想是两个:1,达至保全证据的目的。2,减少损失,符合经济原则。

我觉得现在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处理证据的方法就很好,出了事,验车。。。评估。。。。;就可以放车了,没必须老扣着人家的车。扣一天车损失就不小,停业费、营运损失。

主持人:拆迁人收到法院的保全令之后还是将先生的房屋拆除了,结果使女士失去了证明装修物价值的证据,你认为拆迁人的这种作法对吗?

顾:我们不知道这个所谓保全令的内容,也不知道它是要对什么进行保全,以及采取什么措施进行保全。但联系上下文的内容看,法院似乎要对房屋进行保全,要求暂时不得拆迁房屋。

这种保全方法,有点问题,有很多更好的办法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比如照片,摄像,测量,制作笔录,提取装饰材料。而采取了一种最不经济的方法,停工,损失可能超过女士主张的范围。

而且,采取这种保全方法,就应当考虑到拆迁人的利益,

1,如果造成停工,对拆迁人没有没赔偿的安排。

2,有没有要求女士提供担保。

主持人:如果拆迁人收到不太合理的保全令后应该怎么办?他有什么救济手段来减少损失呢?

顾:我国普通民事诉讼中对证据保全规定得很宽泛,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有什么救济手段,实践中,可以参照海事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这个法律相对来说规定得全面一些。

复议,五日之内。

要求法院改变保全方式。

主持人:但是,拆迁人没有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是直接拆除房屋,好象有点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顾:无论如何,还是得尊重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这是法律意识的体同。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可能被追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这种租赁别人房屋后,加以装修使用的情况,这种装修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什么呢

顾:在他人的房屋上装修在法律上是一种添附行为,装修物为添附物。

主持人:添附物的所有权属于谁呢?是属于房屋所有人呢,还是装修人呢?如果属于房屋所有人,那么装修人的利益如何保护呢?

顾: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这是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如果所有权不同意添附,那添附行为就构成侵权。还应当赔偿所有权人的损失。

所有权属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可以给予装修人适当补偿。

主持人:除了由产权人,也就是先生给予女士补偿外,还有什么解决方案呢?

顾:本案中拆除的房屋是附加了租赁关系的房屋,拆迁这种房屋时,房屋产权人应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这种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房屋。由于贺先生与女士就装修物的补偿有争议,应视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可以要求进行产权调换。

主持人:本案中,女士起诉先生要求补偿是有理由的,女士所依据的法律为《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这个条例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而2002年武汉市又颁布了《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这两个规定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顾:后法优于前法。特殊别法优于普通法。

200112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并且报20021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229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已经废止了〈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

原《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存在很多问题,当然也是当时的社会和法制环境造成折,

“条例”这个名称就不规范。。。。。;再一个。

第四十二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私房,对房屋使用人原有装修适当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对房屋所有人按第四十条的规定结算差价并按住宅安置。    造成多头谈判,使拆迁关系复杂。

租赁关系是纯粹的民事关系,不象拆迁关系,有行政因素,所以在拆迁过程中处理租赁关系并不妥当。

新的拆迁管理办法是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对产权人进行补偿,由产权人与承租人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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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顾俊卫
  • 执业律所: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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