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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姻缘之居住用产权房
来源: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5
浏览量:344

                       上海刘骏律师

    一、总的原则

    对于居住用产权房在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总的原则是:婚前购买的为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购房

   (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如双方不能协商,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还清的贷款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份,离婚时,依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支付购房首付,但仅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按揭贷款,但是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如双方对婚前出资部份无异议的,婚前出资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割;婚后还贷部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双方对婚前出资部份有争议的,则需要依具体的证据证明已方主张成立。

   (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于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证书在婚后取得,并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婚后购房

    夫妻双方或一方婚后购买的居住用产权房,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时,产权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全部的购房款为其个人财产,则该房屋产权归其个人所有。

    四、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1、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前,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出资方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产权的房屋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不能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应结合房改政策和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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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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