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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走人,用人单位应付经济补偿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4
浏览量:194

2009年2月,林某某应聘到某保安公司当保安,合同约定给林某某每个月的月薪为1800元,期限5年。在2014年2月合同即将到期时,保安公司说林某某已近50岁,体力下降,如果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月薪要降为1400元。林某某觉得月薪太低,遂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在离职时林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其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是员工自己决定不干的,并不是公司不同意续签,因此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林某某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专家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六项具体情形,其中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劳动合同期满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分解开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应包括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2)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3)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同意续订的。很显然,林某某的情况属于第1种情形,保安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额为林某某工作5个月的工资共9000元。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的相关规定

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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