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男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并未缴纳失业保险,劳动者失业后如何维权
来源:赵亚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2
浏览量:1911

李先生今年53岁,工龄为30年,2011年1月1日在A公司做保安,劳动合同期为五年,公司为职工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2014年元月12日李先生值夜班时突发脑出血,经住院治疗,4月份李先生出院后已经无法再从事保安工作,公司于5月15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如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律师说法:

1、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因此,李先生的医疗期为6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尚在6个月法定的医疗期内,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李先生在公司工作3年半,可以要求7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如果与A公司协商不成,李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和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A公司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李先生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但A公司没有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如职工尚在工作岗位中,单位可以补交失业保险费,在劳动者与单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单位再补缴失业保险已不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A公司除应承担行政责任而外,还应当对李先生应享受而不能享受的失业保险的实际损失负责,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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