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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赔偿统一参考标准发布
来源:李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0
浏览量:734

精神抚慰金 10万元以内赔偿

标准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被侵权人伤残程度,在10万以内进行赔偿。

参考标准:100.3~0.4万元,90.5~0.6万元,80.7~0.8万元,70.9~1.2万元,61.3~1.6万元,51.7~2万元,42.1~2.5万元,32.6~3万元,23.1~4万元,14.1~5万元,死亡3~4万元。

误工费 无固定收入每天80

标准对于误工时限和误工标准均作出较为严格规定。

误工标准方面,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应提供收入损失证明(如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入账明细、完税证明等工资实际发放证据)。

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但能举证证明其从事行业或相近行业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私营或非私营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也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行业的,误工费一般按照80/天标准计算。

护理费 植物人不超过10

住院期间护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费。若未提供证据,以当地护工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一般为80/天。特殊情况确需2人护理的,参考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后续护理依赖,被侵权人伤情严重,确需院外长期护理的,护理时限和护理依赖程度须进行司法鉴定。如司法鉴定结论为“目前需要护理依赖”,因其未确定具体护理期限,则不应当认可后续护理依赖费用,或根据实际情况暂定为6个月以内护理期限。如司法鉴定被侵权人伤残等级为1~4级的,后续护理依赖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处于植物人状态的,后续护理依赖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被侵权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后,原则上不应当再行主张后续护理依赖费用。

医疗费

已在医保中心报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和侵权方有权不予赔偿就其报销部分。

交通费

以被侵权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死亡案件交通费,仅限于死者直系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未能提供正式票据但确有交通费产生的,原则上在1000元以内酌情主张。

伙食补助费

仅限于被侵权人住院期间产生。认可目前重庆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32/天标准。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提高,此项费用相应提高。

抚养费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同时需注意相关问题。

残疾赔偿金

参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2%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住宿费

根据处理死亡事故的被侵权人外地直系亲属发生的必要住宿费用计算。住宿费应有正规票据,住宿时间、地点应当与处理事故密切关联。无法提供票据的,区别对待:死亡人员亲属在1000元以内酌情认定,受伤人员亲属在500元以内酌情认定。

丧葬费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案发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停尸费、运尸费、冷冻尸体、尸检、整容费等费用应一并含在法定丧葬费限额内,不应当单独计算。此类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营养费

根据被侵权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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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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