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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协议解决的离婚纠纷
来源:陈平凡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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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妥善合理协议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一方强迫对方离婚,或强迫对方达成不合理协议,法律同时也明文规定,申请离婚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①一方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的。②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③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④双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上述几种情况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离婚。

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暂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一方正在被劳动教养和正在被监禁期间,无法亲自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等,这些情况下,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解决。另外,由于离婚协议中的义务不能被强制执行,当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时.另一方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上述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来自:婚姻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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