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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武案辩护词
来源:胡世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6
浏览量:2135

李金武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李金武的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李金武构成敲诈勒索罪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定性上也有错误。现分述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的分析
1、受害人胡忠云的身份没有查清。
关于胡忠云的身份,仅有胡忠云本人的前后两次说法不一的问话笔录,其他证人证言中有个别词句有涉及,凭现有证据材料还无法查明其真实身份,特别是关于此人是否房地产商的事实。胡忠云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称自己是开锰矿的,还与别人合伙搞点房地产。第二次询问笔录中称自己是与人合伙搞房地产开发,负责建筑,投资500万元。据证人李伟雄、被告人李金武、李衡的证言和供述反映,胡忠云从前是开煤矿的。其本人在与李伟雄、邹文清等人打交道时自称姓吴。起诉书在大量存在疑问的证据面前认定了胡忠云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身份是不当的。
关于胡忠云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能力,也是本案的关键之一。胡忠云在与李伟雄等人聊天时说自己拥有三、四千万资金,甚至说有七千万的资金,后在与邹文清洽谈时,邹文清要求胡忠云投资一千万,胡忠云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在第二次问话笔录中声称自己投资500万用于建筑方面。但在案发当天,当向春东、蒋玉英强迫胡忠云打款时,胡忠云自己却没有钱,只好打电话叫其女儿打款。综合以上证据分析,可以认定,胡忠云根本不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能力。其所声称的来衡东考察房地产市场完全是一个骗局。
2、关于胡忠云一伙人来衡东的真实目的。
大量证据证明胡忠云等人来衡东的目的是诈骗。其伪装成大款,以到衡东来考察房地产市场为名,骗吃骗喝骗玩乐,又利用打牌出千骗取了被告人李金武的财产。①胡忠云本人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承认,其来衡东的目的含有打牌骗钱;②谭五林证实,其本人是被胡忠云叫来衡东打牌的,不是来搞房地产的;③李金武在追回欲乘车逃跑的胡忠云之后,胡忠云不得不承认其打牌过程中的诈骗行为,李金武并用手机录像。奇怪的是,该手机被公安人员没收后,手机中的录像资料是否保存成迷;④胡忠云本人出具的书面证据认可了其诈骗行为。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胡忠云来衡东的目的就是行骗。遗憾的是,起诉书对这一铁的事实却不予认定,仍认定胡来衡东是考察房地产,这是与事实不符的。
3、向春东、蒋玉英与李金武、李衡之间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没有查清。
起诉书指控李金武、李衡涉嫌犯罪的总金额为69700元,包括胡忠云交给蒋玉英的30000元,汽车损失15000元,李金武的所得款24700元。以上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李金武实际得款21600元。没有证据表明蒋玉英3万元及小汽车被扣与李金武、李衡有关。起诉书作出上述认定是不负责任的。
4、几个关键的情节没有查清
关于“看守”的事实是否存在的争议。证据中除了胡忠云本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证实胡忠云被看守着。反而有大量事实证明,双方在武家山宾馆经过互相协商,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胡忠云自愿赔偿了被告人李金武的损失。胡忠云如果没有赔偿的意愿,他在新塘收费站即可以拒绝回衡东,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亲属、同行的谭五林等人也可以报案,但那段时间没有任何人报案。甚至李金武、李衡等人提出报警,被胡忠云制止。双方在武家山宾馆协商期间,还一同到饭店吃饭,一同到银行取款,李金武父子在与胡忠云告别时,双方握手道别,气氛融洽。
所以说,起诉书所认定的非法拘禁是不存在的。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
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将本案定性为抢劫,这是错误的,并且已被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所否定。然而本辩护人认为,定性为敲诈勒索同样是不成立的。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李金武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理由如下:
首先是李金武确实被骗2500元,并且有其它开支(例如洗脚、开房、吃饭)。在赌博时抢回或索要自己输出的财物不能以抢劫或敲诈勒索论处是有司法解释为依据的。既然对方有不法行为在先,被告人为挽回损失而采取抢、夺、要胁等种种手段以取回自己的财物,其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其次,李金武确有实际支出;第三、以邹文清的名义索要赔偿也不能以犯罪论处。李金武被骗2500元,洗脚、开房有上千元,邹文清支出5000余元,虽然邹文清说过可以不再索要,但李金武作为邹的朋友而提出要求,邹的朋友李伟雄也提出过赔偿的要求,所以将邹的损失计算在内并非不合情理。这样的行为还是民事争议范畴,即使与实际损失有些出入也不能以敲诈勒索论处。李金武要求对方在此基础上再赔偿万余元,其要求不能说过份,反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相互协商的过程中,受害人胡忠云承认了其诈骗的事实,愿意赔偿损失,并写有字据,说明胡忠云给付李金武22600元是自愿的。至于向春东、蒋玉英趁火打劫,混水摸鱼的行为则另当别论,本辩护人认为,向春东、蒋玉英的行为完全构成犯罪。但不能以此推断李金武也构成犯罪。至少,在向春东、蒋玉英归案之前,认定李金武敲诈勒索论处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所以说,将李金武父子的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是错误的。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定性错误。在基本事实都没有查清的情况下提起公诉是不负责任的,本案不具备起诉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请法庭宣告李金武无罪!

                                     胡世清律师
                                  20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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