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后双方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违约成立。但在计算违约期间时,是自违约方违约之日起计算,还是应扣除诉讼期间(及后续执行期间)呢?
答案是违约方自违约之日起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在诉讼、执行期间也不例外。
理由如下:
其一,违约期间和诉讼期间性质不同,二者不会相互影响。“违约期间”虽也含“期间”二字,但其本质上是一个实体问题,判定是否违约的关键在于确认合同当事人有无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行事。而诉讼期间则是一个程序问题,提起诉讼是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
其二,若违约方提起诉讼也可导致违约期间停止计算,那想必会造成大波不诚信者滥用诉讼权利,用诉讼对抗依法应履行的义务。法律的目的乃在于定纷止争,保证社会有序运行。若法律成为不法者逃避义务的武器,则一定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
其三,一方当事人在提起违约之诉后,既有胜诉的可能,也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若法院确认对方违约,则对方自违约之日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期间也含在内;而如果法院确认对方未违约,则诉讼期间的损失是由提起诉讼一方承担。这样,风险就在双方得到了公平分配,也符合把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合同法》的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