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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期的法律问答
来源:杨时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4
浏览量:819

关于医疗期的法律问答

1、问:什么是医疗期?

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即是说,医疗期即是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

2、问:医疗期与治疗期(病假期)的区别?

答: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医疗期与治疗期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是劳动法中的概念,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治疗期是医学概念,是“事实”期间,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弹性”的时间段,不是治疗期多长,医疗期就多长。

3、问:医疗期多长?

答: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有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共6个档次,具体为:(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但是,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问:医疗期如何计算(或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是不是只能享受一次医疗期)?

答: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问:医疗期是否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

答:包括。

6、问:医疗期工资如何支付?

答:深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7、问: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答: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问: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一般是指医疗期满,但并不是一定是指医疗期满,如果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无需等到法定医疗期满。虽然患病但不需停止工作治疗者,只要劳动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9、问: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如何处理?

答: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0、问: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如何处理

答: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1、问:医疗尚未终结但医疗期满,如何处理?

答:(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和支付对应工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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